先予执行 让当事人权益“提速实现”
当遇到难以调和的纠纷时,人们通常会选择起诉来维护自身权益,但诉讼需要经过法定的审理周期,时间跨度相对较长,如果当事人遇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兑现权益时,又该怎么办。近日,一名来兰务工的农民工张某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2021年6月,张某在某建筑工地施工作业时不慎受伤,当场被送医救治。住院治疗半个月后,张某的伤势逐渐好转,但庞大的医疗费用却令他不堪重负。雇佣张某的施工单位除之前垫付过少部分医疗费外,再未支付任何费用,尚未痊愈张某屡次索赔未果后,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先予执行。办案法官考虑到原告张某的特殊情况,依法裁定施工单位先行支付张某医疗费15000元。
法官说法
案件还没有审理完毕,法院为什么要让被告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所谓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急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量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临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所以,先予执行本质上是人民法院针对特定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提前救济”,用以解决严重影响当事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燃眉之急。
但是,先予执行毕竟是在案件未经实体审理之前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存在一定的风险,且会给人造成一种还没开庭审理就判断一方败诉的错觉,容易引起被申请人的抵触情绪,因此法律对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作出了必要的限制,即:(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同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民事诉讼中设计先予执行制度,就是通过特定的程序,提前案件的执行时间,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也正因为先予执行本身的特殊性,法律对其适用作出了明确的限制,避免当事人滥用先予执行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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