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制度 让权利人的权益实现“提速”
先予执行让来兰务工且不慎受伤的张某得到了最及时的救济。那么,什么是先予执行?1月5日,西固法院通过案例为大家作答。
案情回放
2021年6月,张某在某建筑工地施工作业时不慎受伤,住院治疗半个月后,张某的伤势逐渐好转,但高额医疗费用却令他不堪重负。施工单位除之前垫付过少部分医疗费外,再未支付任何费用,尚未痊愈的张某屡次索赔未果后,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申请先予执行。办案法官考虑到原告张某的特殊情况,依法裁定施工单位先行支付张某医疗费1.5万元。
制度解释
案件还没有审理完毕,法院却让被告施工单位先行支付医疗费用,这就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制度。所谓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急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量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临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所以,先予执行本质上是人民法院针对特定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提前救济”,用以解决严重影响当事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燃眉之急。
法官说,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每起案件都可以使用先予执行制度,此制度需要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法律对其适用也作出了明确的限制,避免当事人滥用先予执行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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