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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工资竟然是为“留住员工” 法官:荒谬之举将受法律严惩

2021-12-15 08:32:15 智能朗读:

赵某自2020年11月起一直在西固某公司担任文员,平日里工作勤恳认真,该公司老板王某对赵某的工作也十分肯定。2021年春节前夕,赵某和其他同事一起返乡过年,但奇怪的是,平日里对赵某称赞有加的王某居然暂扣了他当月的工资,并当面保证待复工后与下月工资一并结算。

别人都是挣了钱回家过年,而自己辛辛苦苦工作,却要两手空空回家,这令赵某倍感委屈。春节假期后,赵某主动向王某提出辞职,并要求王某将拖欠的工资转账发给自己,但就是这样一个合理的要求却再一次遭到了拒绝。后赵某屡次讨薪未果,遂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既然公司对赵某的工作表现颇为满意,为什么会拒不支付赵某的工资,受理案件后,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向办案法官道出了实情:原来,赵某虽工作能力较为突出,但因其尚在试用期,公司担心他随时可能离职,所以才用拖欠工资的方法试图留下赵某,没想到适得其反。

如今赵某提出辞职,公司再做挽留也是徒劳,但仍扣下了赵某的工资。被告公司针对扣除赵某工资辩称,赵某的辞职并没有获得公司批准,而他却再也没有上班,已经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理应从其工资中予以扣除。但当办案法官询问王某是否有证据加以证明时,王某却什么也拿不出来。

在查明了案件事实后,办案法官认为,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此案中,被告公司以担心赵某离职为由暂扣其当月的工资,已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仅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若违反该规定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中,赵某虽然在提出辞职后再未返回公司上班,但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赵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所以公司无权以要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不支付其工资。

法官提醒:

西固法院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拖欠赵某的全部工资,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实践中,以拖欠工资形式限制劳动者辞职的情况并不鲜见,对于许多中小私企及个体工商户则更是如此,这种做法不仅侵犯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也限制了其自主择业权。又逢岁末年初,西固区法院在此提醒用人单位以本案为戒,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唯此才是留住劳动者的正确途径。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来源: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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