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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经营 偿债一人来“顶” 法官: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021-08-12 08:21:57 智能朗读:

合伙是十分普遍的一种经济行为,其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生活中,个人合伙大多形成于熟人之间,具有高度的人合性、资合性,往往没有规范的合伙协议,有的时候甚至没有详细的合伙账目。这种完全基于相互“信任”形成的合伙在盈利时通常不会出现太多问题,可一旦亏损产生债务,合伙人之间的权责关系就难以判断了。近日,一家网吧的三名合伙人就因为合伙债务的承担问题,对簿于法庭之上……

王某、张某、李某是相识多年的朋友。2010年,三人分别出资163万元、47万元、30万元,在西固区合伙经营一家网吧,并约定王某为网吧的实际管理人,经营收益由三人按出资比例分配。网吧的生意起初还算不错,三人每年均能得到相应分红,但好景不长,从2015年起网吧的收入大不如前,先后拖欠了多笔费用。2016年底,网吧因欠付采暖费,被供热公司诉至西固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该网吧向供热公司支付拖欠的采暖费9万元。判决生效后,该网吧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供热公司又于2018年4月向西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分别联系了网吧的三名合伙人,敦促他们尽快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此时,网吧已被其中一名合伙人李某低价转手他人且未征得其他两名合伙人同意,而转让网吧所得的价款也已全部用于偿还网吧经营期间拖欠的其他债务。面对法院执行干警,王某与张某均表示自己暂无履行能力,唯有李某一人从自己的个人财产中拿出了9万元,付清了这笔拖欠的采暖费。

虽然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但此时的李某越想越不对劲:网吧是三人合伙经营,所负债务也应由三人共同承担。为此,李某多次找到另外两名合伙人协商,但均不欢而散,李某遂于近日将王某与张某诉至西固法院。

由于三人此前从未就合伙经营期间所负债务的承担方式进行约定,原告李某主张按三人出资比例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但被告王某和张某对李某擅自低价转让网吧一事耿耿于怀,认为采暖费是网吧经营期间所产生,理应由网吧承担,现网吧在未经两被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原告转手他人且所得价款并未在三人间进行分配,故应由原告一人承担这笔债务。双方就此问题争执不下,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办案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三人共同出资经营网吧的行为系个人合伙,网吧经营期间所欠付的采暖费属于合伙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此案中,三名合伙人未就合伙债务的承担方式达成书面或口头约定,依法应按照出资比例,以各自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最终,西固法院一审判决9万元供暖费由原、被告三人按各自出资比例承担,原告李某超过其出资比例清偿的部分,由被告王某、张某向其偿还。宣判后,王某、张某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 烁

来源: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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