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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 从“同舟共济”到“同室操戈”合伙怎么这么难?

2021-08-10 08:44:17 智能朗读:

无论是“初出茅庐”的创业者还是“久经沙场”的商业巨匠,大多数人对“合伙难”这件事颇为感慨。面对利益与风险的双重考验,曾经关系密切的合伙人也逃不过从“同舟共济”到“同室操戈”的可能性。西固法院通过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带您寻找维系合伙关系长久稳定的方法。

合伙人散了 闹上法庭打官司

今年6月,张某以自己的合作伙伴李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二人共同经营的餐馆转让他人并未与其分配转让费为由,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张某在起诉书中称,他与李某本是相识多年的好友,二人于2019年底在西固区合伙经营一家餐馆,当时双方各自出资10万元。基于对彼此的信任,他们并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只是口头约定“利润和风险均摊”,由李某出面办理工商登记并负责餐馆的日常经营管理。经营之初,二人共同想方设法招揽顾客、扩大知名度,餐馆的生意越来越好,利润也颇为丰厚。可好景不长,张某与李某因经营理念分歧,矛盾嫌隙日益加深,这不可避免地影响到餐馆的生意,随着客流量骤减,餐馆最后难以为继,李某遂擅自将餐馆转让他人且独吞了全部转让费,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证据不足 原告输了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联系本案被告李某了解情况,李某声称餐馆自始至终由其一人经营,否认他与张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并表示不同意与张某进行调解,请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虽然本案的标的额不是很大,但具有多年审判经验的办案法官深知,既然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基本事实都存在重大争议,调解显然无济于事,关键还是要让证据“说话”。办案法官在翻阅本案的证据材料时发现,张某除了提交几张银行取款凭证外再无提交任何证据,这几张取款凭证只能证明张某于某日某时从银行取款,既无法证明款项用于何处,也无法证明其是餐馆的合伙人;反观被告李某提交的证据,除了仅有其一人姓名的工商登记之外,还附有各种各样的供货单和付款凭证,上面均只有李某一个人的名字。

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办案法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在宣判后耐心对其进行释法明理,张某内心明白自己的证据不够充分,坦然接受了判决结果并表示不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个注意事项 帮你稳固合作关系

通过这起案例,相信大家已经清楚证据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那么在合伙关系中,哪些要素即能避免发生合伙纠纷,又能以发生纠纷后作为有力证据?西固法院法官总结出以下三个注意事项:

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纠纷时最为重要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合伙人之间的争议都是由于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或合伙协议内容不够明确所导致。通常情况下,合伙协议必须清楚记载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合伙期限、利益和风险的承担方式,以及合伙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总而言之,合伙协议的内容越具体越详细,日后出现矛盾分歧的概率就越低。

经营账目——由于个人合伙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质,经常容易出现合伙财产划分不清的情况,此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为数不少。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将合伙存续期间的每一笔收支清楚地在账目中予以体现,并由专人负责做账。同时,合伙人应定期进行对账,确保账目不存在“猫腻”。

专用账户——虽然合伙并不要求设立专用的银行账户,但在没有形成经营账目的情况下,专用银行账户是一个可替代的方法,银行流水可以清楚地反映合伙期间的收支状况。但需要注意的是,银行流水仅能体现金额变化,无法反映款项的具体用途,还需要发票、供货单等辅助材料予彼此印证。

当然,以上三项内容绝非解决合伙纠纷的“万能钥匙”,合伙人之间的信任永远是第一位的,只有找到志趣相同且人品过硬的合伙人,才是维系合伙关系的关键所在。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来源: 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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