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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桌争执先动手 这个“防卫”不正当

2021-06-09 08:19:37 智能朗读:

“正当防卫”是各国刑法中普遍确认的犯罪阻却事由,也是近年来刑事审判实践中的热门词汇。或许是因为太过热门的关系,刑事审判中不乏有被告人以“正当防卫”为由为自己的行为辩解,特别是在一些因相互斗殴引发的刑事案件中更是如此。近日,西固法院就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某与李某在同一家单位工作,二人平日里关系处得还算不错,常在下班后一起小酌两杯。今年年初,二人在酒桌上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言语均有过激之处,张某出于气愤,朝已经酩酊大醉的李某头部重击一拳,致使其当场倒地昏迷。后经专业机构鉴定,李某头部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今年5月,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李某也于不久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自己住院治疗期间的各项损失,金额共计12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自己挥拳打伤李某的行为予以认可,但他认为当时李某已经准备动手打他,他在与李某“斗殴”过程中为了避免自己受到伤害才出拳还击,行为的性质应当属于“正当防卫”,故矢口否认自己有罪。由于案发现场是一家小酒馆,店内没有监控录像,而李某与张某又坐在包厢内,没有人目睹当时的状况。

究竟是“相互斗殴”还是“正当防卫”,其实,法律对此已有明确的规定。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区别作了准确的界定。《意见》指出,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多种因素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意见》同时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该案中虽然一时难以断定双方过错,但被告人张某在未实际受到任何攻击的情况下率先出手打人是不争的事实,且李某中拳后直接倒地昏迷,故动手伤人者只有张某一人,不存在张某所述的“斗殴”情节;此外,虽然张某声称自己动手是因为发现“李某准备打他”,但从李某入院后的检测结果来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非常高,已经属于醉酒状态,即便李某当时尚有意识主动殴打张某,速度和力度也明显不如清醒状态下,张某既有时间躲避侵害结果,也有能力制止侵害行为。然而,张某却采用明显过当的暴力,率先出拳殴打李某的头部,致使其当场倒地并构成轻伤,其行为明显不属于正当防卫。

庭审中,办案法官耐心地向张某解释了我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张某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承诺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的损失。最终,办案法官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决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缓刑;至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办案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被害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票据,判令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6万余元。

宣判后,张某与李某均未提起上诉,张某亦于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来源: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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