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兰州新闻网

首页| 兰州| 新闻| 政务| 房产| 旅游| 汽车| 教育| 财经| 健康| 公益| 女性| 艺术| 企业| 兰州日报| 兰州晚报| 全媒体矩阵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正文

欠薪16万元单位被罚款负责人被判刑

2019-10-09 00:00:00 智能朗读:

    兰州晚报讯10月8日,榆中县法院公布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甘肃一乳业公司被罚款15000元,公司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25日,甘肃某生物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乳业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李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乳业公司雇佣11人在其公司工作。乳业公司不能按时发放工资,被雇佣的11人分别于2018年7月31日、2018年12月26日向榆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讨要被拖欠的工资。榆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进行调查,并向乳业公司下达了《榆中县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向工人发放工资,但该公司仍未予以发放。榆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本案移交榆中县公安局立案查处。

    2018年12月12日,榆中县公安局将法人代表李某上网追逃。2019年1月21日,李某被抓获归案。

    201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乳业公司就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与员工进行核对后,发放工资共计163792元,取得了11人的谅解。

    榆中县检察院据此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乳业公司以及负责人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榆中县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作为被告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单位已将与工人核对后的工资发放完毕,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乳业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15000元。二、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来源: 兰州新闻网 兰州晚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