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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凭证能当借条吗?

2019-09-18 00:00:00 智能朗读: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

    随着电子支付的全面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了不带现金出门,通过手机付款的方式完成生活中的各种消费。的确,相较于传统的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的确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再加上电子支付都会留下转账记录,每个人都可以据此清楚地知道自己每一笔支出的流向。然而,很多人认为在借贷关系中只要留下转账记录就可以充分地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不需要再和过去一样另附借条。然而转账记录真的有这么大的证明效力吗?9月17日,西固区法院法官将通过一起案件为您揭晓答案。

    案例:

    近日,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杨某诉称,他与被告黄某在外地务工时认识,双方一开始很聊得来,关系一直不错。一日,黄某以其父亲腿摔伤急需一笔医疗费用为由向他借钱,他出于好心便陆续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借钱给黄某。他起初觉得自己和黄某是“好兄弟”,没有必要让黄某打借条,再加上每次转账都有电子转账记录,想必黄某也无从抵赖,所以始终没有要求黄某出具借条。黄某拿到钱后便以照顾父亲为由返乡,他也并没有起任何疑心。但没想到的是,黄某从离开的那一天起便音讯全无,他每次拨打黄某的电话,电话总是处于关机状态。他这才意识到自己可能上当受骗,所以将黄某诉至法院。

    如果原告杨某所言属实,法院当然会为其主持公道。可是众所周知,法院审理案件需要依靠证据,不能仅凭一方当事人的片面之词就轻易下结论。而本案的原告杨某起诉时,除了一页诉状和几张打印出来的电子转账记录外再没有提交任何证据,难道仅凭电子转账记录就可以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吗?办案法官认为,虽然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承诺合同,但是依然需要以合同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为前提。因此,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借贷合意,二是款项交付,两者缺一不可。杨某提交的转账记录只能证明他和黄某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不能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再加上二人此前已有多次相互转账记录,每次的转账金额都不相同,无法据此确定借贷关系的存在。要在此种情况下查明案件的事实,唯一的可能就是找到被告黄某,询问其是否承认与杨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然而,杨某的诉状中除了一个已经停机的电话号码之外,再也没有关于黄某的任何信息,法官无法联系到黄某。

    鉴于原告杨某既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请,又无法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办案法官向原告晓以利弊,建议他能够主动撤诉,避免损失扩大。杨某虽然心有不甘,但也自知仅凭现有的证据无法胜诉,于是接受了法官的建议,递交了撤诉申请,并表示会继续收集证据,待证据充足后再来法院起诉。临行前,办案法官提醒杨某,电子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十分有限,今后给别人借钱时一定要吸取这一次的教训,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杨某虽然没有表态,但相信这次不愉快的借款经历已经令他明白了这个道理。

    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贷方不仅应对款项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还应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要件承担证明责任。在借款人否认借贷关系成立或以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由提出抗辩又或者提出证据足以使人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如果原告仅提供了电子转账凭证,其还要就双方间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来源: 兰州新闻网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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