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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建议:交通事故后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害结果扩大

2019-08-14 00:00:00 智能朗读:

    【本报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众所周知,过错责任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确定的主要归责原则,所以在认定侵权责任时,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实践中,过错并非仅存在于侵权行为人一方,很多时候受害人本身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最近,西固法院就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初,张某骑电瓶车沿西固区玉门街由东向西骑行过程中违章左转,撞到了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运车上,张某倒地受伤,两辆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驾驶的客运车无法正常营运,王某找张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遂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及车辆停运期间的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用有发票及附件明细清单佐证,认定起来并不困难,双方争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车辆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要知道,若要确定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费用,必须先明确车辆停运的时间,再以车辆每天的营运收入乘以停运时间来确定停运损失。在本案中,客运车驾驶人王某并没有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将车辆送厂维修,而是把车停放了9天之后才联系修车公司,算上维修的时间,涉案客运车的停运天数长达14天。被告张某认为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致使车辆长期停运,其本身也应对停运损失承担部分责任。而王某则声称,那段时间他因为没钱修车每天忙于向张某索要维修费,才使车辆停放了9天之久,张某应当赔偿14天的车辆停运损失。眼见双方各执一词,法官又会怎么处理呢?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认为,在交通事故责任已经明确的前提下,被告张某应当依法向原告王某赔偿包括车辆停运损失费用在内的相关费用,张某不积极履行赔偿责任,理应承担车辆停运的主要责任。但王某在赔偿事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一方面应催促张某赔偿,另一方面也应尽快维修车辆,使车辆早日恢复运营,而非消极等待、听任损失扩大,因此,王某对车辆停运时间过长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办案法官认定,车辆送厂维修5天期间的停运损失由被告张某承担,但车辆停放9天期间的停运损失,办案法官考虑到双方均有责任且被告的责任更大,判令由被告张某承担5天的停运损失,其余4天的停运损失由原告王某自行承担。至此,本案尘埃落定。

    每个侵权行为的受害人面对突如其来的损害结果,内心都不好受,但即便如此也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避免损害结果扩大,如果一味地消极放任自身损害扩大,甚至抱有一种“趁火打劫”的心态企图借此牟取额外的利益,最终也要为自己的损害结果买单。

来源: 兰州新闻网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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