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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法院开审首例疫情期间环境资源类案件

2020-03-18 00:00:00 智能朗读:

    近日,由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杨某某、于某某、王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在城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开庭审理。该案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一例刑事案件,也是疫情发生以来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的首例环境资源类案件。目前该案已审理完毕,择期宣判。

    案情回顾

    经查,2018年9月,被告人于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从福建省宁德市吴某某处以11000元价格购得三只辐纹陆龟。之后于某某将所购其中两只辐纹陆龟以11000元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杨某某,将另外一只辐纹陆龟以4300元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2019年3月,王某某将购得该辐纹陆龟及一只苏卡达龟、一只蜥蜴与伏某某一只辐纹陆龟交换,伏某某将交换所得三只野生动物以5000元价格出售给肖某某。经鉴定,上述四只辐纹陆龟均系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苏卡达龟系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吴某某、伏某某、肖某某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已于此前被人民法院判处相应刑罚。

    该案系福建省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窝案延伸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在庭审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办案人有条理、有针对性的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按照庭审程序举证质证,当庭发表了公诉意见,结合证据和法理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有力答辩,有效指控了被告人的犯罪。

    相关法律出台

    近期,由于疫情引发的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捕猎、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体现了国家立法机关以最严格的法律条文禁止和严厉打击一切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区委、省市检察院决策、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严格依法追诉、惩治非法收售野生动物等犯罪,通过案件办理促进生态环境恢复,助力绿色发展,切实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维护社会稳定,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实习记者 裴帅

来源: 兰州新闻网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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