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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警示商家诚信经营

2020-03-16 00:00:00 智能朗读:

    3月15日,城关区法院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警示商家诚信经营,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善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一

    销售假冒商标产品未“获利”反“获刑”

    2018年10月,被告人苏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销售假冒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多个注册品牌商标的日化洗护产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同时查获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总价值27.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明知销售的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谋取非法经营利益,销售数额巨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苏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日化产品,依法由公安机关销毁。

    案件二

    销售假冒翻新手机

    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董某雇佣被告人高某某在其经营的通讯器材经营部销售假冒“oppo”“vivo”注册商标的翻新手机。2018年6月13日,兰州市公安局查获由二被告人藏匿的假冒“oppo”“vivo”注册商标的翻新手机422部。经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32465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高某某明知销售的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谋取非法经营利益,销售数额巨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董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20万元。被告人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16万元。查获的422部假冒“oppo”和“vivo”商标手机,依法由公安机关销毁。

    案例三

    假冒“茅台”“五粮液”销售被抓现行

    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相关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兰州市榆中县柳沟店一出租房内,购进低端白酒后进行灌装,生产、制造假冒“茅台”“五粮液”等高端白酒。2018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农民巷某酒店门口以3.6万元的价格向他人销售30箱180瓶假冒茅台飞天白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查,被告人吴某某曾分3次共向他人销售其制作的假冒五粮液白酒共计60箱360瓶,销售价值共计人民币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6万元;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销毁。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来源: 兰州新闻网 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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