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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松劲 城关区法院公布两起涉黑涉恶案件审理情况

2019-11-06 00:00:00 智能朗读:

    【本报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11月5日,城关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和新闻媒体通报城关区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系列举措、取得的成效及下步工作安排等情况。并就陈军强等8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案件和朱津良等1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进行了情况通报,对案件判决结果进行了公开发布。

    城关区法院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形成扫黑除恶高压态势。截至目前,共审结黑恶势力犯罪案件6件53人,其中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1件2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案件3案20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2件9人。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城关区人民法院围绕发挥审判核心作用、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延伸司法职能、营造安定社会环境的工作思路,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创新工作机制、强化落实举措,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在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随着一起起涉黑涉恶案件被依法公开审理和宣判,一个个涉黑恶分子被绳之以法。

    案件通报

    9月17日和20日对被告人陈军强等8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案件和朱津良等2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案例一:

    陈军强等8名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军强纠集被告人陈龙龙、陈彩军、田坑坑等人,经常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附近娱乐场所活动,在某KTV开业期间提出要为该场所充当打手收取保护费遭拒后,便经常在该KTV及雁滩附近挑起事端、肆意殴打他人、敲诈勒索,严重扰乱该经营场所的正常经济秩序。2017年10月,被告人陈军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采取强制措施,至2018年6月9日刑满释放后,纠集刘权、周家旭等人,继续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附近其他娱乐场所活动,挑起事端、肆意殴打他人、驱逐客人、打砸店内物品、消费拒绝付款。长此以往,形成了以陈军强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陈龙龙、陈彩军、田坑坑、刘权、周家旭为积极参加者,以杨红成、刘洋搏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危害当地的社会治安、扰乱行业正常经营,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军强伙同被告人陈龙龙、陈彩军、田坑坑、周家旭、刘权在共同犯罪中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先后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附近娱乐场所内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陈军强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陈龙龙、陈彩军、田坑坑、周家旭、刘权属该犯罪集团的固定成员,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红成、刘权搏系其他成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军强等人系恶势力集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首要分子陈军强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3000元,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案件二:

    朱津良等2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朱津良案为城关法院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津良在盛世豪门娱乐会所担任副总经理期间,以盛世豪门娱乐会所为据点,以总管盛世豪门内务为基础,通过招聘员工、招纳小弟等途径,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大力吸收、扩张其犯罪集团成员,其组织势力不断壮大,形成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模式。该犯罪组织通过干涉其他娱乐行业经营、聚众斗殴、插手民间经济纠纷非法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在黑道立威,逐步由恶势力发展壮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了以被告人朱津良为首,以被告人秦文龙、张兵、祝帅、胡嗣远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靳建云、哈建川、李正强、杨滨、常勇明、赵世忠、赵立腾、马元昊、徐祥、邓富强为一般成员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的层级结构基本固定,组织成员有相对明确的层级关系,内部分工明确,分层管理,并通过在盛世豪门娱乐会所领取工资报酬,提拔重用、恐吓殴打组织成员,为参与违法犯罪的人员发放报酬、提供娱乐消费等手段加强对组织成员的人身控制。在被告人朱津良的组织、领导下,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17万余元,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纠集多人,使用棍棒等作案工具,致多人受伤及财产损失。2016年以来,该犯罪组织在组织意志支配下,由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朱津良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或者由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等按照组织惯例而共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共计15起,其中聚众斗殴2起,敲诈勒索2起,寻衅滋事10起,非法持有枪支1起,以及违法事实3起。该犯罪组织长期盘踞、称霸兰州市城关区南关什字、西关十字及其周边等地区,干涉其他娱乐行业经营、收取保护费、插手民间经营权和经济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非法讨债谋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称霸一方,并对上述地区娱乐行业的经营、竞争形成重要影响,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朱津良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朱津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带领组织成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首要分子朱津良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4名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20万至5万不等罚金。另外10名被告人未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分别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来源: 兰州新闻网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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