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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选金污染环境领刑受罚 城关法院审理兰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06-11 00:00:00 智能朗读:

    【本报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杨晟途)近日,城关区法院采用“3名法官+4名陪审员”七人合议庭模式,公开审理由公诉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胡某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也是兰州市第一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中,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环节充分发表意见并出示证据,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2016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永登县上川镇达家梁村二社附近,在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开办选金作坊,利用渗坑及氰化工艺,采用金矿石、氰化钠、氢氧化钠混合液浸泡提取法洗金的方式,共使用300斤氰化钠,给现场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选金点漫泡池、废液收集池、过滤池内废水、土壤中氰化物均超过排放限值。

    合议庭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双方的控辩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当庭对本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胡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20000元,赔偿清除污染费用29874.45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胡某某在永登县公安局缴纳的29000元由公安机关向永登县环保局发还,在本院缴纳的874.45元,由本院向永登县环保局发还),并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兰州市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在此案审理中,城关法院积极落实公益诉讼有关制度,依法支持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本案判决向公众宣示,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被告人在承担刑责同时,还要承担清除污染赔偿费及向社会公众登报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让公众认知从事经营活动不仅要接受法律和监管部门的约束,还要接受社会的监督。本次案件的公开审理,有效遏制了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法行为,形成良好的打击犯罪和社会警示效应,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司法保障。

来源: 兰州新闻网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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