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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精办 法治暖心 安宁区检察院打破“就案办案”思维 少捕慎诉慎押

2022-05-22 08:57:40 智能朗读:

近日,安宁区检察院对一起涉企“小案”打破“就案办案”思维,以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为目标,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多方意见后,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表示,希望通过此案解答群众思想里的误区,“捕与不捕”并非“罪与非罪”,少捕慎诉慎押绝对不是“一放了之”。

案件回顾:索要欠款时出手伤人

王某是兰州某物流公司负责人。2021年5月10日,王某因为索要工程款,与另一公司员工李某发生争执,王某挥拳将李某打伤,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安宁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在调查核实时,伤者李某说:“当天,他要找我们领导要钱,我和同事准备开车出去办事,他挡在车前不让我们离开,还动手打伤我的右眼。”王某说:“事情发生后我非常后悔,本来只是想阻止他们离开,给我结算工程款,没想到因一时冲动,把人打伤,后果这么严重。”

经过审查,双方当事人说法一致,案件事实清楚,卷内证据材料也非常充分。“看似一起‘小案’,但如果案件处理不好,双方的矛盾可能会升级。”承办检察官分析道。据了解,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条件。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检察官通过依法讯问王某和听取李某意见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最终,双方当事人放下心中芥蒂,王某当场自愿认罪认罚,并向李某诚恳表达歉意。双方握手言和,并就赔偿数额、支付方式等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

公开听证: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鉴于该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安宁区检察院拟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为保证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安宁区检察院决定对该案拟作相对不起诉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侦查人员、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参加。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并详细阐述了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侦查人员和律师均认可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认为该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无前科劣迹,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刑事和解的情节,加之王某的企业在疫情期间面临着经营困境,从少捕慎诉慎押和保障民营经济的角度出发,一致同意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听证会后,安宁区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重点参考公开听证评议意见,依法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决定宣布现场,王某说:“通过这件事情,我也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秉公执法、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我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好好经营公司。”

少捕慎诉慎押 绝不是“一放了之”

少捕慎诉的最初理念是出于对民营企业的保护。2019年,最高检提出对涉案民企负责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随着该理念内涵的不断丰富,国家将这一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同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

检察官指出,群众往往把“捕与不捕”当作“罪与非罪”,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少捕慎诉慎押绝对不是“一放了之”,这要求检察机关在作出“不捕”决定后,更加强调能动履职。值得注意的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针对的是大多数轻刑案件,并不适用于全部案件,如以下三类案件不适用: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重罪案件;情节恶劣案件;嫌疑人具有逃跑串供、报复等危险性的案件。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来源: 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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